有关部门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

有关部门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

 源头治超动态称重     |      2020-08-11 13:18:03

  有关部门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违法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 173号)规定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其中,六轴列车驱动形式为6×4的总质量限值为49吨,驱动形式为6×2的总质量限值为46吨。各地不得因驱动形式为6×4的列车未办理ETC而简单按照46吨处理,不得简化宣传,出现如“货车最大总质量限定为46吨”宣传标语,造成公众误解。对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的3轴、4轴货车以及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

  二、统一合理误差控制标准

  考虑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对于货车称重检测结果不大于认定标准105% (即超限部分未超过认定标准5%)的,暂按未超限超载处理。

  三、统一两轴货车的通行管理

  鉴于两轴货车数量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目前,部正在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在相关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治理之前,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同时,要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治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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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超限”认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29号)中所提的“货车必检,超限禁入”中,“超限”特指车货总质量违法超限行为;对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合法大件运输车辆,应允许其通行高速公路,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 173号)部署;目前重点对车货总质量进行称重检测,对于车货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在部署工作开展前,高速公路入口暂不对车货外廓尺寸进行检测。对车辆运输车超限标准的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执行,对于合规车辆运输车,凡装载符合要求的,即平头铰接列车装载6辆及以下,长头铰接列车装载7辆及以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9辆及以下,且装载长度、宽度未超过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限值的,暂不对车辆高度进行检测。

  五、强化政策宣传

  组织公路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媒体宣传、悬挂标语和横幅、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政策,重点宣传此项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宣传解读治超政策、治超标准,争取广大货运企业和货车车主了解政策、熟悉政策,支持政策实施。要利用称重检测环节,逐车提醒、提示货车司机,尽快安装使用ETC,充分享受便捷通行、交费打折、加油优惠、停车便利等各种政策红利,促进物流提质增效。未尽事宜,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1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部署,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建设改造等相关工作。截至2020年9月1日,29个联网收费省份全面实施了高速公路入口货车不停车称重检测,坚决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形势进一步好转,公众安全感明显提升。但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治超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切实维护公路货运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